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和《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下列区域:
湘乡市城区四办及经济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疫义务,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
(二)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随意遗弃犬只。
(三)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并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应避开高峰时段,主动避让他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五)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车站、医院、图书馆、商场、体育场馆、公园(游园)、广场、景点景区、大型集会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以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三、市城区除动物园外,不得设办犬只(军、警犬除外)养殖场。
四、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外出,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未为犬只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扣押犬只。
(三)携带犬只外出,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服从犬类管理且拒不改正、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引导、督促、规范文明养犬行为。
六、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应设置禁止携带犬只提示牌,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湘乡市公安局
湘乡市农业农村局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湘乡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湘乡市卫生健康局
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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